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2020-06-12 社会 130阅读
你好:
AB,首先、父母与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属于亲权法律关系,见《婚姻法》21条之规定。平等是指在该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的平等,而非双方的实际地位,如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甲电力公司与乙通信公司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第十章之规定调整 最后、政府部门对其公务员之间的任命,既非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调整,是行政法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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