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诽谤)
一、向第三人将一事实归责於他人,而该事实系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之观感者,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观感之判断者,又或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如属下列情况,该行为不予处罚:
a)该归责系为实现正当利益而作出;及
b)行为人证明该归责之事实为真实,或行为人有认真依据,其系出於善意认为该归责之事实为真实者。
三、如该归责之事实系关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隐私者,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之。
四、如按该事件之情节,行为人系有义务了解所归责之事实之真实性,而其不履行该义务者,则阻却第二款b项所指之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