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2020-04-29 社会 49阅读
严格点来说属于消费者。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应当适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是该法所界定的消费者。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更不是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所以两者的关系不能适用《消法》来调整。而只能适用相应的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解析:
第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不妥。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第二,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三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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