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应该怎么做

2022-08-11 社会 80阅读
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是患者的法定权利,对于危急患者,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病历封存应做到以下要求:首先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单独一方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再者应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包括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封存的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病历的过程要作证据留存,若医院一方不配合导致延误或超过合理时间,应向其声明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医院一方承担。
封存现场实物
有些因为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还需要封存现场实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复印病历
根据《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医务人员依法单独书写的,这是鉴定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的唯一客观证据。患方只有知道了病历内容才能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及时复印病历非常重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在此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及时申请尸检
有人认为医院已经出具死亡证明就不需要再尸检,这是错误的,因为临床死亡证明只是医疗机构开具的处理公民死亡事宜的证明,而尸检是法医学上证明患者死亡的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由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这里规定尸检的时间限制是为了保证尸检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如不及时尸检,极易因保管不善出现尸体毁损或组织自溶等问题,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其次,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在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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