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按政策作专门处理。
(一)捐赠款的扣除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灾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25000*30%=7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最高扣除数 7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
劳务税计税标准在第三档(下面公式) 17500*(1-20%)*20%税率=2800元 劳务税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税率表: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不过5000以上劳务费还要考虑教育费、营业税等,现以不考虑其他税费,单单是劳务费的话,
17500*(1-20%)*20%税率=2800元 劳务税
17500是25000-7500(扣除数)等出的。
那你说的30%的税率是不正确的,OK?
或者是: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0%)=2万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2万×30%=6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20000-6000)×20%=2800元 劳务费
另外,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