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军阀时期有哪些宪法性质的法律?

2020-08-29 综合 206阅读
北洋政府是在1912年,清帝退位后袁世凯任大总统并定都北京,到1928年张作霖退出北京被炸死于皇姑屯。这一时期,主要的宪法性质的法律只有两部: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民国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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