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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重点在于“限定”,是对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担保。责任人人履行责任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双方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价值的20%。
2、订金,重点在于“预订”,是对合约双方的责任义务的预期约定。订金在交易构成中作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性质,其约束力低于定金。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律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值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3、保证金,这是一个这个广泛的概念,在定义上可以包含定金和订金。还有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都属于保证金。
举例说一下:投标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的性质相当于合约定金。主要对投标人起到法律约束作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规定为标的价值的5-10%。
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认购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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