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工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
4、护理人员身份及收入证明;
5、本人工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