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香港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警衔等级是由香港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和大陆警察的警衔等级规定不同。香港警察的警衔由高到低分为:
1、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
2、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
3、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
4、警署警长 、警长;
5、高级警员 、警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警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