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其名下房屋如何继承?

2020-10-29 社会 79阅读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该房产由“父亲”独有,且无遗嘱,则由亡者的女儿及其母亲平均分配,如果亡者的女儿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也应当参与并平均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案例:明明有权继承遗产,为何法律不支持

许利群的祖父母共生育二子(许利群的父亲与叔叔)。祖父母于1963年前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叔婶居住多年去世后,一直由堂兄许利发一家居住。

因祖父母未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该房屋应由许利群的父亲与叔叔两人继承。

2002年,许利发办理了继承公证,2011年许利发去世后,2014年12月公证处撤销了其名下的继承权公证书,但房屋仍由许利发妻子刘玉秀与二子女占有使用。

2015年10月,该房产动迁之前,许利群找到刘玉秀,要求按共同份额继承祖父母留下的房产。可刘玉秀认为,祖父母去世已50多年,且多年来一直由自己一家占有、居住使用,哪有许利群的份额?再说,也早过了诉讼时效。

协商不成,许利群以刘玉秀及二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继承行为无效,法庭审理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屋一间半。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丧失该权利,它是基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但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申请参与继承。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继承行为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认为被告继承的遗产侵占了其应继承的份额,并提出了要求继承一间半房屋的请求,但法律明文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有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原、被告所争议的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始于1963年,距今已过52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明有权继承遗产,为何法律不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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