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成立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企业法人确立后,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下列情况下即从法律上消除企业法人的资格:(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