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捐赠方提供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加上因接收捐赠的存货所发生的税费等,确认为入账价值。
如果捐赠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价值凭证,可参照同类及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算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入账价值。
相关会计分录:
1. 接收捐赠入账:
借:存货科目
应缴税费 -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待转资产价值 -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及应缴税费 (因接收捐赠的存货所发生的税费等)
2. 计提所得税、结转:
借:待转资产价值 -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缴税费 - 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 -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另外,如果接收捐赠金额比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纳税所得额计题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