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碰撞的案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
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然而这件轰动一时的案子居然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悄无声息的和解了。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我们暂且不管该案为何会达成和解,而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此案。
此案中,我们必须确定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彭宇撞倒的。这是本案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本案定案的前提。是必须证实的,而不能靠推测。
如果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那么不仅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当事人及其家属还应该向他道歉致谢,社会也应该支持和鼓励,并加以弘扬,而老太太及其家属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则应该受到谴责,以维护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反之,如果是其将老太太撞倒,则其应该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康复疗养费用。而法院更不能光凭推测来定案,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的判决可谓荒唐之极,是一种相当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社会道德的践踏。
但是法律有它的准则,它是无情的,也不会考虑什么道德因素。此案中,由于没有弄清楚老太太是否是被撞到,因此无论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是有悖于道德的。
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该案之所以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更重要的原因却是人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碰到类似情况。此事件发生之后,我多次听到有家长如此教育孩子,“以后碰到有人倒在地上一定不能一个人去扶,最好叫别人去,或者跟别人一起,如果附近实在没人的话就最好别管。”由此可见这个案件对人们的影响有多大,可能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危言耸听,可是有这么一个先例在眼前谁能不提防。毕竟人人都需要必要的自我保护,谁都不希望做好事还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这样那我宁愿不做好人也罢。但是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我们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将被无情的践踏。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并不能令人满意。但是,即使不是人人都以助人为乐,很大一部分人可能不会出手帮助别人,不过也不至于违背基本道德去做伤天害理的事,违法犯罪的毕竟是少数,通过撒谎的手段去伤害别人的人也不多。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老太太及其家属即原告误会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法官在判决书说理当中阐明的社会情理,并以此为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道德导向上确有不妥之倾向。如果这样来认识情理,那么我们还需要发扬雷锋精神吗?就算不是雷锋,难道我们当今社会已经不能相信存在这样做好事人了?我认为,我们生活当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好人好事,至少我们应该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良的。大多数人也许不会像雷锋那样天天做好事,但偶尔做回好事应该不是不可能的。而该案的判决却几乎把做好事的可能性忽略,事实上就是对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评价过低所致,而且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做好事的积极性。
因此,在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的法律与道德有一定抵触的案件时,应当慎重抉择,既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也要兼顾道德的尊严。而且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充分考虑道德的影响,千万不要让法律吧道德的腰给撞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