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借款问题确有不少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如借款利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禁止高利贷,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个人以公司名义向私人借款,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用利息时,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有增值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