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在财产以及债务不能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 ,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
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 ,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
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2)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例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例如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或实际注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显著不足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