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案例:
2017年3月21日8时许,螅镇派出所接到张某报警称:其受雇于螅镇刘家坪村村委会,在驾驶挖掘机铲除任某和任某某土地上的枣树和杨树时,任某用石头砸坏了挖掘机的玻璃,任某某用铁锹、斧头砸坏了挖掘机的液压管、输油管、玻璃等部件,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经调查取证了解到:螅镇刘家坪村村委会在未与任某和任某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动用挖掘机强行铲除了任某和任某某土地上的附作物,包括四十余棵枣树和十余棵杨树。
任某为了阻止挖掘机作业,用石头砸坏了张某挖掘机驾驶室的三块玻璃,任某某也用铁锹砸碎了驾驶室剩下的五块玻璃,并用斧头砸坏了张某挖掘机的两根液压油管、六根输油管。经询问,任某、任某某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法对任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任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