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实际上,不同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具体来讲,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有两种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2)对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权限是不同的,如: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解除处分意见后需要报有关机关批准的,那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关机关批准之日。同时,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还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受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之日或者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而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之日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