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城市低保: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1、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2、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3、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4、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5、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申请低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