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开始实行资质管理是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其依据是原建设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这部规章是根据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的,并且2007年11月26日根据《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术语,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物业管理”变更为“物业服务”;同时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之后因为《公司法》的修订,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删除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了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了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