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看了前面一句,没有看后面一句:“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2008.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2008.1.1后的工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比如,因2008.1.1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后算起。2008.1.1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无需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实际总工龄计算,2008.1.1前的本单位工龄也一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