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与代码》
鉴于学科分类在科学发展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联合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际组织与世界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学科分类体系标准化工作,纷纷制定相应的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92) 自然科学: 农业科学: 医药科学: 工程与技术科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 110-数学 120-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 130-力学 140-物理学 150-化学 160-天文学 170-地球科学 180-生物学 210-农学 220-林学 230-畜牧、兽医科学 240-水产学 310-基础医学 320-临床医学 330-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40-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50-药学 360-中医学与中药学 410-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 420-测绘科学技术 430-材料科学 440-矿山工程技术 450-冶金工程技术 460-机械工程 470-动力与电气工程 480-能源科学技术 490-核科学技术 510-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 520-计算机科学技术 530-化学工程 540-纺织科学技术 550-食品科学技术 560-土木建筑工程 570-水利工程 580-交通运输工程 590-航空、航天科学技术 610-环境科学技术 620-安全科学技术 630-管理学 710-马克思主义 720-哲学 730-宗教学 740-语言学 750-文学 760-艺术学 770-历史学 780-考古学 790-经济学 810-政治学 820-法学 830-军事学 840-社会学 850-民族学 860-新闻学与传播学 870-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880-教育学 890-体育科学 910-统计学 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T13745-92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disciplines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学科的分类与代码。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宏观管理和科技统计。
本标准的分类对象是学科,不同于专业和行业,不能代替文献、情报、图书分类及学术上的各种观点。
3. 相关术语:
3.1 学科:
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3.2 学科群:
学科群是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
4. 分类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根据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的、本质的属性和主要特征及其之间的相关联系,划分不同的从属关系和并列次序,组成一个有序的学科分类体系。
4.2 实用性原则:
对学科进行分类和编码,直接为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
4.3 简明性原则:
对学科层次的划分和组合,力求简单明了。
4.4 兼容性原则:
考虑国内传统分类体系的继承性和实际使用的延续性,并注意提高国际可比性。
4.5 扩延性原则:
根据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具有高度动态性特征,应为萌芽中的新兴学科留有余地,以便在分类体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得到扩充和延续。
4.6 唯一性原则:
在标准体系中,一个学科只能用一个名称、一个代码。
5. 分类依据:
本标准依据学科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目标等五方面进行划分。
6.编制原则:
6.1 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
6.2 本标准仅对一、二、三级学科进行分类。共设58个一级学科。门类排列顺序是:A自然科学,代码为110-180;B农业科学,代码为210-240;C医药科学,代码为310-360;D工程与技术科学,代码为410-630;E人文与社会科学,代码为710-910。相应五个门类为科技统计使用,不在标准中出现。
6.3 本标准中学科排列次序和级别与学科重要程度无关。
6.4 本标准纳入了成长中的新兴学科,萌芽中的新兴学科暂不纳入,充分反映了发展中的新兴学科,并给学科的发展留有余地,使之成为开放型体系。
6.5 在本分类体系,尤其在工程与技术科学分类体系中,出现的学科与专业、行业、产品名称相同,但其涵义不同。
6.6 分类体系中的名称,原则上用学科名称,考虑实际应用及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有少量“学科群”名称出现。
6.7 一级学科根据情况,分别选用“××学”、“××科学”、“××科学技术”、“××工程”、“××工程技术科学”五种名称。
6.8 交叉或具有双重属性的学科,可在两处列类,只在一处给代码,其相关位置不给代码,在说明栏注“见×××·××××(代码)”或“参见×××·××××(代码)”。
6.9 一级学科下的分支学科,根据确定学科位置的不同特征进行划分,原则上取一个特征,考虑学科特点及使用需要,对有些学科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征划分。
6.10 本分类体系的学科遵循从理论到应用,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从通用到专用,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宏观到微观的排列顺序。
6.11 标准中出现的学科分类层次和数量分布不均衡现象是各学科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所决定的。
6.12 本标准对某些横断学科、综合学科及某些特殊学科的处理方法。
6.12.1 分类表中的“信息科学”是指小概念,不包括“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部分,其性质与数学类似,排列在数学之后,考虑其发展前景,设为一级学科。“信息科学”和“系统科学”都以“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为基础理论,很难分开,故暂列在一类。
6.12.2 “环境科学技术”、“安全科学技术”、“管理学”三个一级学科属综合学科,本学科列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
6.12.3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心理学”列入“生物学”下二级学科。“地理学”列入“地球科学”下二级学科,“人文地理学”入“地球科学”,属特例。
6.12.4 “印刷、复印技术”入“460·55专用机械工程”下三级学科,属特例。
6.12.5 “仪器仪表技术”入“机械工程”学科。通用的或自然科学中的“仪器仪表技术”学科集中列在“仪器仪表技术”下;专用的分别入其有关学科。
7.编码方法:
7.1 本学科分类划分为一、二、三级学科三个层次,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级学科用三位数字表示,二、三级学科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一、二级学科中间用点隔开。其代码结构如下:
××× · ×× ××
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 三级学科
7.2 二、三级学科设“其他学科”,用数字“99”表示。
7.3 标准中所有代码,仅表示该学科在本分类体系中的级别和位置,不表示其他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