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楼上业主跑水造成楼下房屋损失,构成责任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