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具体如下:
1、支内、知青孙辈落户;
2、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
3、支内、知青一子女;
4、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扩展资料:
办理需要的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2、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3、申请人、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4、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5、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情况证明(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6、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7、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8、申请人在本市实际生活居住的凭证(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9、申请人与父母关系有效凭证(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10、《户口迁沪落户申请书》(支内/知青孙辈回沪、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需要提供)
1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资料(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 需要提供)
1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 需要提供)
13、申请人祖父母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14、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 需要提供)
15、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 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 需要提供)
16、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7、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8、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9、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0、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1、申请人父母、(外)祖父母关系有效凭证(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2、申请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凭证(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3、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4、申请人的(外)祖父(母)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5、申请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请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户籍资料(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6、申请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27、申请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的《监护委托书》(支内/知青孙辈回沪需要提供)
参考资料:上海市政府-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