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扩展资料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