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