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证不是退伍证。
我们国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军人退役,依据退役军人干部、士官(12年军龄以上)的个人自愿实行转业、退伍制度,对于义务兵及其它的士官实行退伍制度。
对于1954年以前(建国后以-1954年期间部队实行供给制)入伍的战士,实行的是复员制度。
一、1984年以前对于退役(非转业)的官兵,发放的是《退退伍军人证明书》(见下图):
二、1984年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对于义务兵、士官(军龄不满12年的)实行的是退役制,发放《退役现役证》。
1、对于退役(非转业)的官兵,发放的是《退役现役证》(见下图):
2、对于退役军人退役后的安置,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前,对于干部选择退役的,不予安置;对于士兵、士官实行国务院规定“哪里来、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即城市入伍的安置工作,农村的不安置工作。
3、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后,对于退役的士兵、士官依据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发布以前的,满足转业条件的职业军人(干部和士官),依据自愿和部队批准后的转业制,发放《转业证》(见下图);并依据规定、计划由接受的民政部门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