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是有托运单证,证明交运的物品是什么,而没有收货人签收,承运人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至于发票只是用来确定损失额,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协商确定的,按到达地市场价计算。
建议如果值得的话还是直接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