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也就不是纳税主体,会计上是不具有独立核算体。
有人把“独立核算”划分为对内独立核算和对外独立核算,解释为对内(公司之内)与总公司分开,独立核算。这说法有点跑来了法律之外,在公司内部管理分工上来谈独立核算了,显示是滑籍的。我认为:独立核算就是对外独立核算,是法律上的意义,独立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核算的资格,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对内可以独立核算,这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事,法律的干涉不了。内部管理而言,一个管理部门都可以作为独立核算体进行独立核算,更何况是一个分公司呢?但公司在对外报送报表时,总公司必须合并财务报表。这时就成了一个独立核算体(会计主体),分公司独立核算自然消灭。所以,在说“独立核算”时,应该指的时法律层面上的,而不是公司内部管理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