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所以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
分公司不是公司,不以公司程序设立,它只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关;分公司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名称,其前面必须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是附某分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一切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其一切人员归总公司任免或调配;
分公司一切经营权来自于总公司的授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分公司的是否存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