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不让业主安装防盗窗
第一: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果业主在阳台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窗,占用了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有的业主安装的防盗窗不是明显外置的,但是也违反有些地方对建筑物外立面统一的规定;除非建筑物本身已经封闭阳台,且防盗窗在室内位置)
第二:解决方法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的“制止”,更多地应当理解为义务,而非权利,而且“制止”的手段应当理解为劝说、劝阻,并无“强行拆除”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