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通常的做法是
1 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 可以冠名省
2 具有一定规模 安徽 1000w 山东 500w 上海必须是国资背景,和注册资金没关系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