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6个档次。
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城乡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