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公安民警参与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及为其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规定》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的规定》。两项《规定》共计8条,对公安民警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
四川省公安厅令第6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公安民警参与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及为其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规定》
一、严禁公安民警经营或参与经营服务场所,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公安民警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色情、赌博、吸贩毒等违法活动提供保护,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公安民警接受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影响公正执法的馈赠、吃请或其提供的其它消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公安民警非公务携枪或着警服到娱乐服务场所消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弄虚作假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公安厅令第7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的规定》
一、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罚款。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在收费、罚款时不使用规定票据、开“白条”或不出具收费凭据。违反规定的,属单位行为,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属民警个人行为的,对当事民警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