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用甲方。什么时候用乙方。什么时候用委托人。什么时候用发包人。什么时候用承包人。

2020-06-02 社会 121阅读
签订合同的时候使用“甲方”、“乙方”。
让别人为自己代办某些事的时候对方为“委托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发包人”即招标者(买方),与“承包人”相对。
一、委托人的代理关系
1、经济领域的委托
18世纪之际,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交易范围扩大和资本积累增加,企业的规模也随之增大。于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1]越来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时间、相关知识、管理能力的局限性的限制。当企业所有者不能亲自经营企业或亲自经营企业的效益并不能达到理想预期而将企业交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时,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随着对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化,人们认识到委托一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
2、政治领域的委托
正如上述两位委托-代理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所指出:诱导某一“代理人”开始去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这一问题是相当普遍的。在所有组织中和所有合作社工作中,在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在大学里,在合伙公司里,在联合体里,在政府机关里,在工会里,该问题都是存在的。布坎南认为经济与政治之间的重要差异并不在于人们追求的价值或利益的不同,而在于人们追求他们的不同利益时所处的条件。他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并首次把经济人假定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引入政治决策的分析,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因此荣获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显然,政治领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在逻辑。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责任义务
1、承包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2、发包人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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