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刀伤人案件之中,刀为凶器,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罪名较多。
2、按照刑法2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主观目的,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或犯罪后果未能实现,为故意杀人未遂,按照既遂的量刑合议庭会对此适当从轻。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主观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使用刀或其他凶器,但是造成受害人受伤,但是未造成死亡,在思想的斗争下,最终主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
中止犯罪的,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3、按照刑法2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目的,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一级,重伤二级或一级,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二级或一级,但是和合议庭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与故意伤害致死量刑一致。
4、按照刑法手持凶器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未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的,按照刑法263条抢劫罪追究刑责,造成轻伤二级或以上的,按照故意伤害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5、按照刑法292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按照刑法293条以及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无论受害人何种伤情,一律按照刑法293条追究刑责。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3条、24条、232条、234条、292条、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