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假如该财产是一辆车)的,如果这辆车被没有关联关系的人花钱买了,并根据相关法律办理了手续,那么买车的这个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买车的时候买方并不知情。
合伙人使用合伙资产时,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没有经过同意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需要行为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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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指定塌败某一人或委托第三方,需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团埋颤清算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