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现有法律角度分析,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供其阅看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及律师法第33条、34条规定了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及阅卷权,这是律师了解案情,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前提。但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在开庭之前是否有权了解案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认定律师在会见中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依据。从法理分析,对于个人权利,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不可出示证据供其阅看,则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扩展资料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程序应当比其他案件更为严格。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之前提供证据,同时法庭会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对方。
开庭中,如果当事人当庭提供之前没有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法庭一般会休庭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实。这一做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证据规则。按照一般法理,对犯罪的认定程序应当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为严格。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如果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能向其出示证据,就是封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的最主要路径,等同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案情全然不知的状态下走上法庭。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尚且有权在开庭前了解案件相关证据,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而没有这种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与程序正义观念和一般法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