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在此,要提醒广大企业,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实在不能当面签订的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原件,对于必须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扩展资料: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