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08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由14000元调整为16800元、双腔及三腔的每套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临时的每套由6000元调整为72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由7000元调整为8400元、机械膜每套由8000元调整为96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由668元调整为810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由4500元调整为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由5000元调整为6000元、人工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由3300元调整为396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由18000元调整为216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