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2)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当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办理执业注册,成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方可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
(3)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办理执业注册或再注册。
备注: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再次注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1/3以上接受矿业权评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4.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什么情况下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1)国家公务人员;
(2)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