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2020-05-19 财经 71阅读

1、销售方丢失。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报纸、记账联复印件(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处罚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作为入账凭证

2、购买方丢失。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然后去税务局接受处罚。需要提供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于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报关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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