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当计入当期的有: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财务部门应对跨年发票方法: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