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属审查范围。
司法机关虽然有必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不是无限制的。只有当自由裁量权被随心所欲独断使用从而导致违背立法意图时,司法机关才能对它加以司法变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原则,同时部分吸收了合理性审查原则,法院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拥有合理性审查权,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