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7规范第七章
7 监 测 频 率
7.0.1 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
7.0.2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一般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7.0.3 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工程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可参照表7.0.3。
表7.0.3 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注:1. 当基坑工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2. 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4.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 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