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模橡中产生的、合并企业所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消橘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应享有被合并方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其差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负商誉。
企业合并主要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并商誉产生于吸收合并(兼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不会产生合并商誉。在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中,合并企业出示的购买价格(购买成本)可能高于或低于应享有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拿码团值的份额。对于发生的合并成本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将合并成本大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而对于购买方出示的购买价小于应享有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既不作商誉确认,也不计入当期损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发生的合并成本与应享有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是正数,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单独确认;如果是负数则作为一项偶发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