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 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犯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款规定的行为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同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需明知自己提供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犯罪目的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