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权属使用及监管
所有权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维修和养护责任。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使用要求。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监管要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