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我国国民配偶之身分申请永久居留者,得检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国及移民署认定之:
A、国内之收入、纳税、动产或不动产资料。
B、雇主开立之聘雇证明或申请人自行以书面叙明其工作内容及所得。
C、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D、其他足资证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资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请永久居留者,应具备下列情形之ㄧ:
A、最近一年於国内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
B、国内之动产及不动产估价总值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
C、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D、其他经入出国及移民署认定者。
4、最近五年内之我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三个月
内有效)。
5、最近五年内之本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三个月
内有效)(含中译本),并经择一完成下列程序:
(1)当事国核发之外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及中文
译本,均经我驻外馆处完成验证手续(必要时,
得送请外交部覆验)。
(2)仅当事国核发之外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经我
驻外管处验证(必要时,得送请外交部覆验),
其中文译本须再经我国法院公证或民间公证人认
证。
(3)当事国驻华使领馆或机构所核发(或验证)之外
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应经外交部覆验,其
中文译本须经我国法院公证或民间公证人认证。
6、美国公民之本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须由FBI(联邦
调查局)单位所核发,始符合资格。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之检附,根据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
差异:
(1)依亲:一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2)应聘:A、工作核准函。
B、一个月内之在职证明。
(3)传教:A、宗教团体出具之保证书
1、注明该侨担任之工作为无给职且为
全职。
2、保证并负责该侨获得永久居留后在
台生活无虞。
B、该宗教团体之内政部许可证书或法人登
记书。
C、该宗教团体核发之在职证明。
(4)投资:A、营利事业登记证。
B、股东名册。
C、公司变更事项登记卡。
D、经济部投审会函。
若个案特殊状况,会另行要求检附其他证明文件。
8、外国人兼具有我国国籍者,不得申请永久居留。
9、持证人自发证后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达183日
者,将注销永久居留证。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