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的需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规定,有待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规。但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法规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益,我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
二是现行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不够。此前作为土地登记工作依据的《土地登记规则》,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上了日程。我国原有的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有必要提高法律效力层级,才能进一步发挥土地产权保护的效力。
三是《土地登记规则》需要修改完善。《土地登记规则》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布实施,1995年进行了修订,多年来一直作为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依据,对建立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发展对保护土地物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登记规则》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