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怎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意见被充分如实听取呢?最重要的是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
二、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因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机关首长,还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因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机关首长,还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
三、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的作用也只字示提。各地各部门的听证实施办法对此作了一定补充。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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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http://www.ccgp.gov.cn/xgfg/xingzhengchuf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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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个人的一些体会:
一,与行政许可的应当听证和申请听证两种方式不同,行政处罚只能依照申请听证。
二,申请听证的时间,行政处罚是自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行政许可是5日内)提出申请,但是,不幸的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组织。行政许可是20日内组织,本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行政处罚竟然没有该项规定,所以,理论上说,行政处罚的组织听证时间是无期限的。
三,从听证结果上看,行政许可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更不幸的是行政处罚是参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与听证笔录一致,而行政处罚则不需要一致,本人更不明白行政处罚的听证的意义何在。